The Single Best Strategy To Use For 國安法 新聞

當中引起社會關注的修訂,主要是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條例列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香港當局最新修訂《香港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當中包括警方可要求任何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手機、電腦等)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

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圖像加註文字,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有法律學者認為,是次修訂進一步擴大執法部門的權力,認為在目前的修訂下,或會令到一些本身與調查無關的人也有機會牽涉在內。

然而,香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在會後向傳媒表示,在一般情況下,警方需要申請手令工作,但如果遇到極端及例外情況下,例如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將發生,在沒有合理時間申請手令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相關權力。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增訂鼓吹戰爭言論的行政裁罰,草案明定,維護國安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及網際網路空間,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陳培瑜表示,企圖將言論審查「武器化」,把政治主張與危害國安混為一談,根本就是在對齊香港,企圖在台灣制定「台版國安法」。面對外部持續的威脅,必須防範裡應外合、出賣國家利益的行為,絕不容許讓威權統治的思想審查在台灣復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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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委馬永成表示,任何鼓吹戰爭的行為法律都必須禁止,「鼓勵統一、或鼓吹攻打其他國家,這樣的言論也是要處罰的,任何鼓吹武力或戰爭行為,都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主要是針對公開、鼓吹、倡議,如果不是這些行為,就不在條文規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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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實施細則公佈後,引來香港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也引來外界憂慮會對私隱權構成侵犯,香港政府強調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立法會會議上,立法會議員嚴剛關注,若有嫌疑人稱忘記密碼、或故意輸入錯的密碼,執法人員如何判斷及處理。鄧炳強指需視乎情況而論,他又舉例,若一個人在三年前使用過該電子設備,忘記屬於合理;若當日曾經以密碼開鎖五次,則不是合理辯解。

草案也有但書,若網際網路內容有上述情形且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陳培瑜強調,若將對岸無限上綱的政治標籤引入我國法規,等同於讓北京來定義台灣的國家安全,屆時任何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單純熱愛這片土地的國人,都可能成為被查辦的對象。身為我國的立法委員,卻企圖推動一部可能將「捍衛中華民國」入罪的法案,在法理與邏輯上極度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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